南通建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技术服务
2025年02月21日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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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 则
1.项目概况
1.1本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上述项目已符合招标条件,现采用 公开 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制作及安装单位。
1.2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要求如下: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安全评估(评价)或安全技术服务或安全咨询服务或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相关内容。
(2)拟派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①项目负责人及成员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注册在参选单位且在有效期内)证书及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②项目组其余成员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注册在参选单位且在有效期内)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均为参选单位正式员工,提供注册证书、劳动合同以及2024.11-2025.1月的有效社保证明。以上证书及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参选单位公章。
资格说明: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可以同时参与投标(报价),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②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作无效标处理;
③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设置的投标限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④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作无效标处理;
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作无效标处理;
⑥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作无效标处理;
⑦不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或围标串标嫌疑的,均作无效标处理;
⑧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作无效标处理;
⑨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作无效标处理;
⑩投标人数不满三家重新招标或者资格审查合格不满三家,但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比价。
2.2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费用
3.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组成
4.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三章、项目需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4.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标书有可能被拒绝。
4.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标书有可能被拒绝。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图纸、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全部在南通建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ntjjjz.com/)中发布,请投标单位自行关注,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招标文件的澄清
5.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以无记名的方式向招标人以书面或在电子邮箱中提出【534537627@qq.com】,并电话联系招标人(电话0513-69928808) ,招标人予以解答。
6.招标文件的修改
6.1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但如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6.2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为准。投标人应密切关注招标人在南通建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ntjjjz.com/) 中发布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相关信息,招标人不承担因投标人未能全面掌握全部招标信息而产生的所有后果。
6.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通知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 投标文件
7.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者作为无效标处理。
8. 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须分别单独装订、密封,且资格审查文件、技术文件不得出现任何商务报价内容。
8.1资格审查文件。
(1)提供参选人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如授权)(格式详见附件);
(3)提供项目负责人委任书(格式自拟);
(4)拟派项目组成员组成表。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注册证书、劳动合同以及2024.11-2025.1月的有效社保证明(以上证书及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参选单位公章)(格式详见附件);
(5)提供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6)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
8.2技术文件
(1)拟派项目组的技术力量
(2)类似业绩
(3)服务口碑
(4)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应急服务承诺及增值服务承诺
(5)工作方案
8.3商务报价文件
(1)报价函(格式详见附件)
9.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投标人必须使用。但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
10.投标文件须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应装订成册。
11.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此款不适用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不得修改)
12.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至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效。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贰仟元整 (¥:2000.00)。未中标者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一周内通过汇款渠道无息退至报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中标者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通过汇款渠道无息退至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注:报价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要备注项目名称)
收款人:南通建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账 号:408860100100106510
汇入行:兴业银行城中支行
凡出现弄虚作假现象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13.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必须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放弃中标项目的;
(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4.踏勘现场
14.1投标人可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自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自身费用。
14.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作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4.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4.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的数据变化因素,检查确认投标文件内容的正确完整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四) 投标报价
15.投标报价固定总价报价,报价包含本次招标内容和服务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评委费、税金、人员管理费、南通大市内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住宿费用、餐费等一切检查所需的相关费用),注:南通大市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及住宿费用报销标准参考招标人公司内控制度规定。
16. 本次招标投标总控制价人民币20万元,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必须小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否则作为无效报价。
(五)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7.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一份(U盘)。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标注投标人全称、“正本”、“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均需胶装打印并密封。
17.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分三包密封,一包资格审查文件(8.1)、一包技术文件(8.2)、一包商务报价文件(8.3)。
投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文件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资格审查文件”字样。
投标人应将技术标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技术标”字样;
投标人应将商务标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商务标”字样;
17.3所有投标文件的包装密封袋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8.4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同时到场,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7.5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六) 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
19.本评标、定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标法,详细内容见第二章。
20.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签字确认后,按照有关程序,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21.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开标会议的全过程,未经允许中途不得离席,否则视为默认开评标结果,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2.评标委员会
资格审查及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3.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无效投标予以否决:(凡招标文件未明确的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作为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24.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4.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4.3如投标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24.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4.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24.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24.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4.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24.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审查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24.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24.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24.12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24.13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24.14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24.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4.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24.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24.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4.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4.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4.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4.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2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24.24授权委托书有修改的。
25.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工作在招标人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26.投标文件的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有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
书面答复须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27.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8.投标报价可以四舍五入到“元”。
29.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授予合同
30.评标结束后,确定最终中标人候选人。
30.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0.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凭中标通知书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且,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合同签订
31.1若中标人不能按上述规定条款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和签订合同的权利,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该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1.2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31.3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